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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二批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加强商标行政保护法治化建设,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和恶意注册申请行为,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2023年商标行政保护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中查办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足浴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6月30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鞍山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足浴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7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户外宣传和经营场所装饰中使用“富侨足浴”招牌,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9月16日加盟了重庆某富侨足浴有限公司,支付了20万元加盟费用,期限截止到2022年9月15日,加盟期限截止后当事人未重新获取商标使用许可。2023年2月13日,当事人主动整改,拆除了相关招牌。当事人自2022年9月16日至2023年2月13日期间,违法经营额为41169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2022年9月16日至2023年2月13日经营期间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加盟期满之后,未重新取得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坚决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用高质量执法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2.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和县某卫浴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2月24日,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和县某卫浴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0日,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595个标注为“PHILIPS飞利浦极光系列”筒灯,涉嫌侵犯“PHILIPS”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筒灯是当事人根据客户要求订制的,购进价格便宜的筒灯,然后贴上“PHILIPS”标签再销售给客户。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份从常州某批发市场购进,由佛山市帝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佳诚光电”筒灯,购进价格为4元/个,同时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嘉鸿设计旗舰店花费130元购买了“PHILIPS”标签。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PHILIPS”标签贴于筒灯上,并以8元/个的价格销售。上述产品,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为侵犯“PHILIPS”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行为。本案中,当事人利用网络的便利性和隐蔽性,购买标识用于假冒,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此类假冒侵权行为予以严惩,全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雨山区某茶行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6月1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鞍山市雨山区某茶行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马鞍山市雨山区某茶行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散装茶叶(无标识)及其配套的绿色及红色“泾县兰香”罐装盒及手提袋。罐装盒和手提袋上印制有“泾县兰香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绿色“泾县兰香”罐装盒现场共40只、红色“泾县兰香”罐装盒现场共13只。经查,当事人称散装茶叶于2023年4月下旬从泾县购进,没有购进票据,不能证明茶叶产地。绿色、红色“泾县兰香茶”罐装盒及手提袋是从芜湖市某包装门市部购进,主要用来包装散装茶叶。当事人无法证明所购进散装茶叶符合“泾县兰香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且不能提供商标权利人授权证明。截至检查时,当事人使用上述罐装盒和手提袋共销售散装茶叶2斤,经营额为200元;绿色、红色“泾县兰香茶”罐装盒及手提袋金额货值金额为225.25元;合计425.25元。当事人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泾县兰香茶”是泾县为发展茶产业集群申请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本案中当事人在未明确来源的散装茶叶上使用“泾县兰香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消费者具有较大的误导性,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通过该案的查处,有利于规范茶叶行业内经营者合法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

4.马鞍山市当涂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当涂县乌溪镇某便利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3月6日,马鞍山市当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涂县乌溪镇某便利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在开展元旦春节打假专项行动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南孚电池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涉案南孚电池系当事人从送货推销的面包车处购进的,进货价格1.6元/粒,购进南孚电池5号180粒、南孚电池7号240粒,合计420粒。对外销售价格2元/粒,共售出南孚电池108粒。经商标持有人辨认为侵权商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840元,违法所得为43.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农村地区一直是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高发地区,也是打击假冒侵权的重点区域,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农村市场假冒伪劣行为的整治力度,全力规范农村市场秩序,维护农村市场的消费环境。


5.马鞍山市当涂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护服案

2023年1月31日,当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护服的违法行为,因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2月5日,当涂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生产的防护服不合格。2022年12月7日,当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在其生产车间发现273套某品牌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连体式B型(无菌)和大量原辅料及包装材料,同时车间内摆放大量防护服半成品,并在生产车间电脑内发现有生产4750件的生产记录,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委托加工协议。后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生产的防护服非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涉金额涉嫌刑事犯罪,当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疫情期间,防疫物资成为市场的“抢手货”,容易成为不法分子非法牟利的对象,流入市场的假冒防疫物资,容易因质量问题伤害使用者的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保持对制售假冒伪劣涉疫物资的严打高压态势,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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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览0次    时间:2023-8-18 【加入收藏】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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