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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变形”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推进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罗湖法院将推出一系列知产典型案例,帮助公众提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

同领域两企业“前后脚”注册相似商标

法院: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

记者了解到,A公司是一家在卫浴行业享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早在2008年,A公司便注册了“GOLD”字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抽水马桶、坐便器等;2018年10月,A公司又以相同字样为原型注册了与第一版外形相似的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包括水龙头、卫生设备用水管等商品,在2009年至2021年期间,A公司一直在抽水马桶产品上使用新商标作为品牌标识,并获得多项荣誉。

2022年6月,A公司发现,同样经营销售卫浴产品的B公司在其商品展销页面、商品及商品包装、产品合格证书、产品说明书等多处使用了与A公司新商标高度相似的商标标识,A公司认为B公司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故诉至罗湖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而B公司辩称,金牌字样以及“GOLD”均非注册商标,B公司在2018年3月及2021年2月分别在第11类、第21类商品上注册了“GOLD” 字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抽水马桶、龙头等,故B公司系合法使用自有的注册商标,并未侵害A公司的注册商标。据了解,B公司注册的商标目前处于无效宣告申请审查程序中。

罗湖法院在审理意见中回复,关于B公司已取得的注册商标的争议,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其次,B公司使用的有关标识系在其注册的商标上叠加四个相连实心圆或屋形图案,原有注册商标的特征已发生显著改变,是对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重新组合后的标识已经形成新的商业标识。再次,经比对,B公司实际使用的、重新组合后的标识,与A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字母组合、首字母的异形构图高度相似,商标主体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相似,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最后,原告的“图片”商标虽未核准注册在抽水马桶商品上,但其核准使用的龙头、卫生设备用水管等产品与马桶产品是配套使用,且长期实际使用在抽水马桶类产品上,已经与A公司抽水马桶类产品建立起稳定的联系。

结合A公司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与实际使用情况,可以认定B公司在销售同类商品时,不规范使用自有注册商标,实际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主观上具有攀附故意,客观上容易造成公众混淆。据此,B公司侵害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成立。

注册商标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

法官:注册商标应打消“搭便车”心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侵害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悉,注册商标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只有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核准注册的商标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不能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变形使用。同行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不得具有主观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故意,注册使用的商标不能导致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

对此案例,法官表示,本案被控侵权的商品上使用的标识,系对商标的不规范的使用,同时与原告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主观上具有攀附故意,客观上容易造成公众混淆,因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凝聚着经营者的智慧和劳动,不仅自有的注册商标应当规范使用,还应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权利,本案判决,合理界定了商标的使用范围,规范了商标的使用方式,对于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有良好的指引作用。

法官提醒,企业经营者在申请和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注意避让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打消“搭便车”“蹭热度”心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要创建良好商誉、保护自有品牌,依法合规经营、引领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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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览0次    时间:2023-8-17 【加入收藏】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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