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篇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月,China IP 特别推出“2021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88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惠普生”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0)浙0110民初3749号
二审案号 :(2020)浙01民终11068号
★裁判要旨★
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更替导致同一商品先后归属于不同商品类别的情况下,如果权利人依据前后更替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同一标识就同一商品分别注册了两个不同商标,那么在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在后注册商标在该类商品上无效时,可直接认定权利人对同一标识的在前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权利,而无需再经商标行政部门认定。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富莱欣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惠普生医药有限公司(简称惠普生公司)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天猫公司)
惠普生公司拥有第3321844号“”商标、第354084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5类“医用营养品”等,至今处于有效状态。富莱欣公司拥有第3872956号“惠普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食用蜂胶(蜂胶)”等 ;第387295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食用蜂胶(蜂胶)、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等。富莱欣公司的第1241500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卵磷脂膳食补充剂、维生素制剂、营养补充剂、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花粉膳食补充剂、酶膳食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小麦胚芽膳食补充剂”),曾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委裁定无效宣告,并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
富莱欣公司在天猫网上开设“惠普生旗舰店”,生产、销售“HPSON”“惠普生”牌钙片、洋参乳清蛋白肽粉、维生素C含片、鱼油软胶囊、蜂胶软胶囊等,其店铺图标显示“”标识。惠普生公司认为,富莱欣公司上述行为侵害其涉案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其第3321844、3540846号、第33218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12万元,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天猫网惠普生旗舰店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诉讼费用。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富莱欣公司的涉案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惠普生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0万元,并在“惠普生旗舰店”天猫店铺登载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富莱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更替,可能导致同一商品先后归属于不同商品类别的情况,给法院认定商标侵权带来了较大困难。
本案中,富莱欣公司拥有第3872957号“”商标。该商标申请注册时,《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30类3005包含“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等,能够部分及于被诉商品中的“蛋白粉”等商品。但在2012年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5类商品包括了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蜂胶膳食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等),而第30类3005商品中则删除了“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等商品,该分类沿用至今。本案准确认定涉案商品属性,并根据富莱欣公司核定于第5类“维生素制剂、营养补充剂、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等商品上使用的第12415006号“”商标,已经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予以无效宣告的事实,径行认定富莱欣公司事实上已经丧失了“HPSON”商标在“营养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等商品上的权利,从而认为其丧失在涉案商品上使用“HPSON”商标的权利基础,进而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省却了当事人再通过行政途径确认商标无效的过程,避免了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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