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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通讯部等侵害小米科技商标权

    2015年8月23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明广在世纪通讯部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带有与小米公司商标字样相同的移动电源1个,取得世纪通讯部收据1张。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对所购商品进行了封存,拍摄照片4张,出具了公证书。

  将公证封存商品当庭开封,内有移动电源1个(包括电源线1条及小米移动电源使用说明1份)。移动电源包装纸套上标示:商标,小米移动电源(10400毫安版),xiaomi.com。移动电源、电源线插头上标示商标。移动电源上标示:型号NDY-02-AD,生产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制造商江苏紫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米公司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世纪通讯部未经商标注册权人的同意,在其销售的移动电源上标有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该销售行为侵害了小米公司商标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考虑到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小米公司在本案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世纪通讯部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赔偿小米公司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5万元。小米公司其他系列维权案,除大部分调解解决外,均依据各案不同情节,在其诉请的1.5万元范围内,判决给予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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